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万院教[2004]1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实验室开放和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由学校的专项拨款和申报单位的经费配套。
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
二、资助范围
第四条 资助项目范围:
1.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教学计划外的实验教学项目,包括为进一步完善本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开设的专业和专业基础课计划外实验项目,带领学生开发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等。以上项目均在课外进行。
2.因科研项目的前期预研需要,带领学生在实验室进行实验的项目。
3.不包括学校已有经费资助的素质拓展、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CAI课件制作竞赛、CAD设计大赛等项目。
第五条 本项目采取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对有配套经费支持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三、经费使用
第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开放实验中必要耗材的购置、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补贴和适量的调研费,调研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20%。
第七条 经费使用由项目责任人计划安排,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有关经费经项目责任人签字,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开放创新基金项目原则上每学年受理一次,每年5月份申报下学年项目(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开放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并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从中择优若干项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十份)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
五、实施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资助后要按照项目计划积极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主管领导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凡学生参与的、可计入素质拓展学分的项目,应由素质拓展认定机构确认。
第十三条 开放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完成2周内,应按申请书中任务计划的要求撰写验收报告,报告中要有阶段性成果,包括论文、设计、实验报告、试制设备样品、发表论文等。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延长时间申请,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
六、违规及处理
第十五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违规处理。
1.项目申请人在获准资助后不能按计划开展工作的;
2.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擅自改变实施计划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二级学院应负责向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如数退还已获学校资助的全部经费,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万里学院实验室开放创新基金申请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