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教学项目管理办法
(浙万院教〔2011〕3号)
为更好地服务“强院工程”建设,促进各学院深入持久地开展教学改革与建设工作,提高教师的改革热情和积极性,科学规范地管理教学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项目类别 包括重点(特色)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重点(规划)教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第二条 教学项目级别 一般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具体按项目发布文件单位确定,市级及以上级别项目简称为市级以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立项要求
1.立项原则
各学院(部门)是教学项目推荐的主体单位,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到位,择优推荐。
2.负责人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改革与建设经验,有较强的责任感、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
3.校级教学项目
校级教学项目主要是为了满足学校教学改革实际需要或为培育市级以上项目要求而设立的项目。一般是在院级项目建设的基础上,经学院(部门)公开评审选拔择优向学校教务部推荐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教务部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直接立项备案,学校下文公布立项情况。项目设立的类型、数量和经费资助额度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4.市级以上教学项目
根据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下发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前期教学改革与建设基础,由各学院(部门)组织预申报工作,教务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向主管部门申报。对于需要跨学院或跨专业合作的申报项目,教务部负责协调与整合工作;对于需要分配具体数额的项目,按前期基础与实际需要合理分配名额;对于需要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署建设合同或合作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须经教务部审核并备案。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校级项目负责人与学院签署建设合同,并报教务部备案;市级以上项目负责人及学院与学校签署建设合同,每年度向教务部递交建设计划与工作总结。
2.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人员调配、组织实施、经费管理和材料存档;所在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划,督促过程建设,监管经费使用,组织实施中期或验收检查;教务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资助或配套经费划拨,负责项目抽检或验收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中期(年度)检查、结题验收及评审等相关目标考核工作。
3.项目变更要求。凡是涉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研究内容、完成时间等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方能实施。需请上级政府部门(或委托单位)审批(或同意)的,由上级政府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变更者,须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4.项目结题要求。项目建设到期或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撰写结题申请报告(包括研究报告、工作报告、研究成果目录、经费决算报告等),经所在单位初审,校级教学项目由学校教务部审批,学校下文公布,市级以上项目由学校教务部审核后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最后按教学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分别归档制)。
5.建设结果管理。所有项目的建设成效与学院(部门)的教学建设工作考核、后续教学项目数额分配等挂钩。对项目检查优秀或培育出优良成果者,学校负责向上一级推荐,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详见浙万院人〔2010〕27号文件);对无故不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检查不合格或违规使用经费者,将限期整改,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学院(部门)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
1.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教学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所在单位是第一监管单位,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和自筹项目经费的下拨;教务部负责下拨项目资助与配套经费,审核大型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计财部负责教学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审计部负责教学项目经费的使用审计。
2.经费划拨。校级项目采用“资助+自筹”相结合的经费划拨方式,资助项目经费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划拨到位;自筹项目经费由各学院(部门)自行决定划拨方式。其中,学校资助部分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拨出,学院自筹经费从学院教学业务费中拨出。市级以上项目,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文件后予以立户,上级资助经费直接转拨,如有学校配套经费,其划拨方式和时间与上级资助经费一致。原则上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专业群、基地等大型建设项目由子项目负责人支配。
3.经费使用管理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制和学校相关规定,在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政策的条件下,对教学项目经费管理有以下要求。
(1)经费使用范围。教学项目经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计划支出,不得超支。禁止使用教学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主要支出范围有:
项目建设经费:包括设备费和其他建设费。设备费主要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软件购置费或开发费、硬件设备费等;其他建设费主要包括用于项目建设的差旅费、交通费、研讨会务费、文献资料费、检索费、耗材费、论文版面费,专著(教材)出版费,成果(专利)申报费等。
交流活动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接待费、培训费、鉴定评审费、通讯费等。
人员费:直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的有关人员的劳务费。
项目管理费:主要是校院两级用于项目论证、立项、检查、验收以及对外交流、拓展等的相关费用。
(2)经费使用比例。除项目主管部门明确有规定外,各项目经费预算开支科目比例按表1列支。校级教学项目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允许支出人员费。
表1 教学项目经费使用分配比例表
项目类别 | 项目建设费 | 交流 活动费 | 人员费 | 项目管理费 | |
设备费 | 其他建设费 | ||||
重点(特色)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50% | ≤20% | ≤10% | ≤15% | 5%(单项提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的40%返还给二级学院) |
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其他项目 | >65% | ≤15% | ≤15% |
(3)经费使用审批手续。项目经费所有开支都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若负责人是经手人,需由所在学院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审批;单张票据面额超过1000元者,须由学院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其中人员费支出必须制订发放清单,注明项目名称、编号、负责人以及发放依据,发放清单须经项目负责人、领款人、所在学院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购置软硬件设备,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并报教务部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部审批后方可购置,所购设备按学校规定处理。需要使用教学项目经费出国出境参加教学交流研讨活动,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务部和国际交流合作部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经费结余管理。教学项目准备结题时,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若经费决算与预算有较大出入,须加情况说明。结余经费应主要用于原项目的完善与新项目的孵化,原则上在两年之内使用完毕。
第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府部门管理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对教学项目管理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学校教务部组织专家或校教学委员会研究解决。
本办法经第10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试行,原《浙江万里学院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及管理管理办法》(浙万院教〔2005〕74号)、《浙江万里学院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浙万院教〔2005〕81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